苏民人﹝2018﹞12号
关于开展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评估并确定一批标准化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民政标准化试点单位:
2016年4月,省厅印发了《关于确定2016年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苏民人﹝2016﹞18号),确定了南京市慈善总会等21家单位为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试点周期为两年。通知下发以来,各单位按通知要求,以提升民政管理服务质量为导向,以标准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标准研制宣传实施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深化了认识,健全了机制,夯实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在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总结经验,宣扬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苏民发﹝2016﹞6号),今年4月起将对试点单位开展评估总结,并确定一批全省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总结范围
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21家)。
二、评估总结程序
(一)自评和总结。各试点单位对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以来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按照《江苏省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逐条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自评和打分,撰写《江苏省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自评的计分表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省厅直属单位报业务联系处室审核)。
(二)检查评估。省厅组织标准化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各试点单位的自评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 情况汇报。听取试点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试点情况以及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2. 查阅资料。查阅试点单位出台的有关开展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文件、制度规范、标准实施台帐等资料。
3. 深入了解。随机访谈相关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一线管理人员及服务对象,了解试点开展情况、成效及评价。
4. 量化打分。结合各单位自评的《江苏省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依据台账资料,评估组对试点单位进行量化打分。
(三)评选示范单位。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的基础上,依据评估分数确定“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在厅网站公示无异后发文公布并授牌。
三、有关要求
1. 各试点单位准备的台账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情况,取消示范单位评选资格;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或受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不予评估。
2. 各级民政部门和厅相关业务联系处室,应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核意见。
3. 此次评估总结,既是对各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全面总结检查,也是对民政标准化建设情况的综合调研,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务求通过评估总结,推进本地区标准化建设工作。
附件:1. 2016年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
2. 江苏省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
3. 江苏省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自评报告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3月20日
附件1
2016年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
1. 南京市慈善总会
2.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锁金村街道办事处
3.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4. 无锡市梁溪区社工协会
5. 徐州市社会福利院
6. 徐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7. 常州市河海街道万家安居养老服务中心
8. 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9. 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
10.苏州市殡仪馆
11.启东市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
12.南通市崇川区社会建设协会
13.连云港市社会福利中心
14.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
15.千鹤湾老年公寓投资有限公司
16.句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7.镇江市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
18.宿迁市虹枫老年公寓
19.江苏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20.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
21.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
附件2
江苏省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证明材料 |
A1基本要求(10分) |
B1组织管理(4分) |
C1领导职责(2分) |
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领导机构及职责,得1分 |
|
|
试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标准化试点建设领导职务的,得1分 |
|
|
|||
C2工作机构(2分) |
组建标准化试点工作机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物资等工作条件,得1分 |
|
|
||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掌握标准化知识与工作方法,至少接受过10小时标准化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明,得1分 |
|
|
|||
B2机制建设(6分) |
C3管理机制(2分) |
将标准化工作及试点建设纳入试点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促进标准化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得1分 |
|
|
|
制定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标准制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化考核奖惩、持续改进等工作机制,并能长期有效运行,得1分 |
|
|
|||
C4经费保障(2分) |
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保障经费,通过文件等形式建立了标准化工作经费长期保障机制,得2分 |
|
|
||
C5激励政策(2分) |
发布了标准化工作激励和奖励机制、政策性文件或主要领导批示的,得2分 |
|
|
||
A2标准体系(30分) |
B3标准体系要求(12分) |
C6体系规范性(2分) |
标准体系框架、标准明细表、标准汇总表及编制说明满足GB/T 24421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或者与本单位民政业务事项、流程相适应,得2分 |
|
|
C7体系完整性(4分) |
标准体系构成合理、结构完整,覆盖试点建设所涉及的民政业务全部事项,得2分 |
|
|
||
标准体系从试点单位实际出发,覆盖了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各环节,得2分 |
|
|
|||
C8体系协调性(2分) |
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得1分 |
|
|
||
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之间协调统一,得1分 |
|
|
|||
C9体系有效性(4分) |
标准体系能够体现试点所涉及民政业务事项的特点,体现该单位特点,得2分 |
|
|
||
标准体系与单位发展战略以及该试点建设目标任务相协调,能支撑业务发展,得2分 |
|
|
|||
B4标准要求 (18分) |
C10标准规范性(6分) |
标准文本格式规范,满足GB/T 1.1要求,标准文本结构合理,标准语言表达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统一,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得6分 |
|
|
|
C11标准科学性(6分) |
标准技术要求合理,指标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得6分 |
|
|
||
C12标准适用性(6分) |
标准内容与组织管理特点相适宜,与管理服务活动、流程相匹配,能反映服务对象的需求,得6分 |
|
|
||
A3标准实施与改进(30分) |
B5宣贯培训(6分) |
C13宣贯动员(1分) |
召开至少1次面向单位所有部门的整体宣传动员会,得1分 |
|
|
C14集中培训(2分) |
至少组织3次以上集中培训(标准体系策划、标准编制、标准实施阶段各1次),培训工作有记录,培训后有对培训效果的考核,得2分 |
|
|
||
C15宣传工作(3分) |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营造内部学习和实施标准的环境氛围,得2分 |
|
|
||
对外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宣传,及时发布试点建设最新进展,引起社会、公众媒体等关注的,得1分 |
|
|
|||
B6实施监督(18分) |
C16标准实施(6分) |
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标准体系中各领域、各环节标准有效实施,得3分 |
|
|
|
各岗位人员掌握本岗位执行标准知识,得3分 |
|
|
|||
C17过程记录(6分) |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应该形成的记录完整存档,得3分 |
|
|
||
标准实施记录可追溯,得3分 |
|
|
|||
C18监督检查(6分) |
制定了标准实施检查工作计划(或日常检查程序),定期组织监督抽查,实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记录完整,得3分 |
|
|
||
管理和服务行为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得3分 |
|
|
|||
B7评价改进(6分) |
C19自我评价(3分) |
对标准实施的符合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有评价报告,得3分 |
|
|
|
C20持续改进(3分) |
针对标准实施检查和自我评价等发现的问题实施了持续改进,有持续改进的记录,及时提出并修订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得3分 |
|
|
||
A4 建设成效 (30分) |
B8保障和改善民生(10分) |
C21服务公开透明(3分) |
及时向被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质量指标,得3分 |
|
|
C22满意度监测(4分) |
组织制定符合自身服务特点的满意度调查表,持续监测满意度的,得1分;满意度达90%以上的,得2分; |
|
|
||
根据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满意度持续提升的,得2分 |
|
|
|||
C23投诉意见处理(3分) |
建立意见、建议、投诉情况记录,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持续减少或无投诉,得3分 |
|
|
||
B9公共服务效能提升(10分) |
C24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5分) |
有证据表明标准化试点建设后,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得5分 |
|
|
|
C25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5分) |
有证据表明标准化试点建设后,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的,得5分 |
|
|
||
B10民政业务创新(10分) |
C26民政业务影响力提升(2分) |
试点单位创新了民政业务模式,有证据表明相关经验在全省推广、社会影响力提高的,得1分;在全国推广、社会影响力提高的,得2分 |
|
|
|
C27标准化创新(8分) |
试点单位在以下方面取得业绩: 试点单位参与省级以上(含)标准化科研项目; 试点单位主持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试点单位担任了省级以上(含)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 试点单位相关人员承担了省级以上(含)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职务; 每取得一方面业绩加2分。 |
|
|
注:1.评估计分表参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制定。
2.“证明材料”栏应填写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的文件标题。
3.表中各项应具备而不具备的,不得分;不完善的可酌情扣分;因行业的不同,确属不需具备的项目,不扣分。
4.试点单位三年内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不予评估。
附件3
江苏省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自评报告
试点单位:
自评日期:
试点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级民政部门 试点启动时间 自评时间 自评报告(创建背景、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等,可另附页。) 试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民政部门意见(厅业务联系处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评估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